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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四创电子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四创电子:四创电子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990        股票简称:四创电子        编号:临 2023-043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
  向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微长安”)拟以自有资产抵押方
    式向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
    人民币 2.7 亿元,博微长安为本次拟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各
    类业务实际形成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 2.7 亿元向财务公司提供最高额抵
    押担保。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
      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原因及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全资子公司博微长安以自有资产抵押向财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博微长安以自有资产抵押方式向财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2.6 亿元,
并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 2.6亿元向财务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壹年。

  因经营发展需要,博微长安本次拟向财务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人民币 2.7 亿元,为本次拟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 2.7 亿元向财务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续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36 个月。

  (二)公司董监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
    1.2023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2023年第二次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微长安以自有资产抵押向财务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且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

    2.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张成伟、张春城、任小伟、靳彦彬回避表决。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微长安以自有资产抵押向财务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且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博微长安以自有资产抵押向财务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自有资
产抵押向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制,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许可证编号:L0167H21100000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993R)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企业名称: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0 号院 2 号楼 1011、3-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

  注册资本:58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993R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67H211000001

  成立日期:2012 年 12 月 14 日

  经营范围包括: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
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关联人的资信状况

  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批准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之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管理的中央企业。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内控制度较为完善且有效;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查、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一)贷款利率的定价情况及依据

  《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中博微长安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及每项具体业务中应收取的利息及其收取办法,均由博微长安与财务公司在每项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财务公司向博微长安提供的贷款利率按照财务公司现行最优惠的水平执行,此次关联交易定价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此次关联交易的评估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授信人、抵押权人(甲方):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授信额度及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

  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贰亿柒仟万元的授信额度,主要用于流动贷款和保理业务。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贰亿柒仟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3.授信期限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 36 个月。

  4.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乙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累计数额)在授信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总授信额度。

  5.乙方保证

  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有权处分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具体业务合同,且保证其签订本合同及其具体业务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所需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6.抵押物

  乙方同意以下列财产 1 栋综合办公大楼、8 栋工业厂房、1 栋职工餐厅、博微
长安科技园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7.抵押人保证

  (1)乙方保证对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处分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乙方保证其抵押行为合法、有效。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抵押物不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或已经设置任何他项权利或转让等情况,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售、赠与或再抵押等)抵押财产,若乙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债务本息,并行使抵押权、追偿权。

    五、被抵押资产的情况介绍

  (一)被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被抵押资产位于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博微长安科技园,被抵押资产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类型    抵押物名称                    权证                  房产/土地
                                          房产证/土地证              面积(㎡)

 1            综合办公大楼            经开字第 4196925 号            30462.445

 2              1 号厂房    皖(2016)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 0018351 号  8230.93

 3              2 号厂房              经开字第 4196924 号            9650.60

 4              4 号厂房              经开字第 4196920 号            9130.22

 5    房产    5 号厂房              经开字第 4196922 号            9130.22

 6              6 号厂房              经开字第 4196923 号            9130.22

 7              7 号厂房    皖(2016)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 0018353 号  9160.44

 8              8 号厂房    皖(2016)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 0018352 号  11930.96

 9              9 号厂房    皖(2022)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 0694584 号  22980.84

 10              职工餐厅    皖(2019)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 0532223 号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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