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相关人员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3、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刘元管先生为公司总裁;高建军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姚敏先生、林卫国先生、陈兆元先生、李志斌先生、王敏先生、雍武先生、计永锋先生为公司副总裁,高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黄爱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人员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龙虎:
郭瑞琴:
赵恩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