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赤峰黄金 公告编号:2024-050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并基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利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
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2004年2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证监发行字[2004]2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发行字[2004]2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众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04 年 了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04 年 4 月 14
4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
交易。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
所”,与“上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
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以下简称“H 股”),前述 H 股于【】年【】
月【】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陆亿陆仟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叁佰玖拾壹万壹仟叁佰柒拾捌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 A 股和 H 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均为有面值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一元。公司发行的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修订前 修订后
以下称为“A 股”;公司发行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
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
记存管的惯例,可以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
名义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63,911,378 股, 第二十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假设超
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司总股本为【】股,均
每股面值 1 元。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H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向社
股份; 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五)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 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
序办理。 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依照法
修订前 修订后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购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公司股份的活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遵守适用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在符合适用公依照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三分之
修订前 修订后
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