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据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9日,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徐泓 魏俊浩 单润泽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