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985 股票简称:淮北矿业 编号:临 2022—021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最新修订内容,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及利用
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需提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的事项;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的事项;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份的事项;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份的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
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时,除应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担保。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
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安徽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决议公告时,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同时,股东大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