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4-021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 甬能 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
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776.82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762.7485
万元。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11776.8211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11762.7485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1800 万股,占发行时总股本的 70.24%。其 11800 万股,占发行时总股本的 70.24%。其
中发起人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中发起人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4617.34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27.48%;发起 4617.34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27.48%;发起
人宁波国宁节能实业有限公司认购 3078.62 人宁波国宁节能实业有限公司认购 3078.62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8.33%;发起人宁波联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8.33%;发起人宁波联
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2052.02 万股,占 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2052.02 万股,占
股份总数的 12.21%;发起人宁波市电力开发 股份总数的 12.21%;发起人宁波市电力开发
公司认购 1538.72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公司认购 1538.72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9.16%;发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 9.16%;发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认购513.3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3.06%。 公司认购513.3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3.06%。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于2006年 3 月 20日实施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于2006年 3 月 20日实施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680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0300 万 通股 1680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0300 万
股,社会公众股 6500 万股;公司 2013 年度 股,社会公众股 6500 万股;公司 2013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因公司送、转股新增 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因公司送、转股新增
股份 25200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2000 股份 25200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2000
万股;2014 年 7 月 1 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 万股;2014 年 7 月 1 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
行股份后,新增股份 32693 万股,公司总股 行股份后,新增股份 32693 万股,公司总股
本变更为 74693 万股。2019 年 6 月 26 日,公 本变更为 74693 万股。2019 年 6 月 26 日,公
司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新增股份 司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新增股份
33976.5511 万 股 , 公 司 总 股 本 变 更 为 33976.5511 万 股 , 公 司 总 股 本 变 更 为
108669.5511 万股。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 108669.5511 万股。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
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后, 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后,
新增股份 3,107.27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新增股份 3,107.27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11776.8211 万股。 111776.8211 万股。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
完成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份回购注销后,
注销股份 14.0726 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11762.7485 万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为了提供公司运作效率,股东大
会就下列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行
使决策权: 删除
(一)对外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五十;
(二)除了本章程四十七条规定需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不得就上述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权力
授权总经理行使。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
纳税。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删除
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三名,在本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最多 的人数三名,在本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最多
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一)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 益不受损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
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职责。 职责。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其授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
新增 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监督管理与法
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