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ChinaFilmCo.,Ltd.
(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凤和一园10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46,700万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7月28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18.67亿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影集团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
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6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流通限制及期限、股东对所
低于发行价。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中视总公司、央广传媒、长影集团、江苏广电、
歌华有线、电广传媒及中国联通均分别承诺:自本公司A股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
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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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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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进口影片政策变动对本公司业务产生影响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
[2003]第418号)的规定,我国进口影片管理按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原则,由
国家广电总局授权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唯一承担境外影片的进口业务,接受国
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的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影片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
审查通过并引进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负责向中影集团电影发行分公司和
华夏电影发行公司供片发行。
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有关电影进口业务的
通知》,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仍承担境外影片进口业务,负责进口影片报审、
与外方签署影片引进协议、与外方进行结算和报关缴税等工作,进口影片的其他
具体业务可由中影集团委托本公司实施;本公司承担原中影集团电影发行分公司
的进口电影发行业务。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7%和买断影片的管理费,由
本公司汇总为发行收入,其中15%上缴中影集团。
2012年2月18日,中美两国政府在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
国关于用于影院放映之电影的谅解备忘录》,增加引进14部美国高技术格式影
片,美国进口分账影片美国企业分账比例提高至25%。根据这一进口影片政策的
变化,2012年2月18日后与外方签署协议引进的影片,中影集团不再委托本公司
从事相关进口影片的具体业务,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1.5%和买断影片管
理费,由本公司和华夏公司从发行收入中上缴中影集团。此外,本公司进口分账
影片发行环节的成本占比将大幅上升。
2012年,中影集团委托本公司从事进口影片的其他具体业务所产生的净收
益(即进口分账影片总票房收入的7%和买断影片管理费之和的85%)为
10,331.82万元,该块业务的取消使本公司不再获得受托从事电影进口环节具体
业务的收益,对本公司电影发行业务收益造成影响。但是由于进口影片数量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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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及国内电影市场的持续升温,这将缓和公司电影发行板块的收益下降。中
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用于影院放映之电影的谅解备忘
录》的政策影响从2013年开始已经趋于稳定。
由于进口环节增值税出现变化,在原有合作模式基础上,经国家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备案,中影集团、本公司、华夏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签署《关于进
口影片票房分成的合作协议》,本公司、华夏公司支付给中影集团并由中影集团
缴纳的影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至6%,本公司、华夏公司支付给中
影集团的进口分账影片票房分成比例由1.5%调整至2.5%,上述调整自2015年
1月1日起执行。综合来看,由于与支付给中影集团的进口分账影片票房分成比
例的提高程度相比,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下降程度更大,因此,上述合作模式的调
整将对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形成正面影响。
因本公司来自进口影片的发行收入和毛利贡献占总收入和毛利的比例较高,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收入占比分别为36.50%、46.59%和43.86%,毛利占
比分别为23.20%、33.77%和37.17%。如果“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进口影
片管理政策未来发生调整,例如增加能够开展进口影片发行业务的公司家数,将
会对本公司电影发行业务带来较大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本公司的总体业绩表现。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影集团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
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股份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股东中视总公司、央广传媒、长影集团、江苏广电、歌华有线、电广
传媒及中国联通均分别依法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
法律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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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
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
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
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
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
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
于10,000万元。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
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
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
(3)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
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
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
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
总额的2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
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
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
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
自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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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详细情况请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章“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部分的内容。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