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项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语句。
第八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下述时间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不得延期。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供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其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
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该等事项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该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并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相关渠道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如有);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八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条 更正经审计财务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者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如更正事
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专项鉴证报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在编制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报告既有事实;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不予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更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经公司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后予以更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人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资产财务部、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债券所涉信息披露工作合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或知悉对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书面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配合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等知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确认披露安排并组织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如需),办理披露事宜。
第三十七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