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油发展 股票代码:600968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CNOOCEnergyTechnology&ServicesLimited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6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海油发展”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油承诺:
1、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股东中海投资承诺:
1、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本预案的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本预案。
(三)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后的15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若该等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亦应启动审议程序。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油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
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2)但如果公司的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2)但如果控股股东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10%。
(2)但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多次触发条件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2)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回购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3)单一会计年度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四)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或在公告股份回购计划后未履行相关回购义务,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如果控股股东在公告增持计划后未能履行相关增持义务,则其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增持计划后未能履行相关增持义务,则其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
施稳定股价。
(五)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相关主体承诺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将根据《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要求,以及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需要,积极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同时发行人将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海油承诺如下:
1、中国海油同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2、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启动,中国海油将严格按照《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通知增持意向、并在公告中国海油增持计划后严格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3、中国海油还将根据《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要求及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触发《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启动,本人将严格按照《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发行人通知增持意向、并在公告董事/高管增持计划后严格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2、本人还将根据《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要求及实际情况,积极向发行人提出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方案,并积极促使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回购议案或其他议案。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金额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的认定或处罚决定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公司已发行新股但尚未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5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公司已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依法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