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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65 沪市 福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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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65:福成股份:中海信托-福成股份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17-07-11

    一、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中海信托一福成股份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
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信托合同
不一致的,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
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之一,与本
信托项下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
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具有较高风险,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相关
信托文件中披露的受托人、委托人指令权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
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信托计划的收益保证,也不代表受托
人、委托人指令权人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委托人指令权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员
工持股计划)的资质、经验、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
制能力的了解、认可和信赖,授权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
股计划)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投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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