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整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 年 8 月 22 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9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同时责令你公司从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出发,抓紧配合独立董事对养牛场重大
工程项目复审工作。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2024 年 10 月 30 日,针对前期现场检查情况,河北证监局向公司出具《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4 号《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10 月 30 日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及时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梳理和研讨,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认真进行落实整改。具体如下:
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整改措施
(一)养牛场复审情况及整改措施
2024 年 7 月 2 日,河北证监局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24】257 号)、《关于加快复审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管关注函》(冀证监函【2024】258 号)。要求公司独立董事“抓紧研究确定具有司法认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公司养牛场建设项目进行复审并出具意见”;要求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抓紧研究具有司法认定
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公司养牛场建设项目进行复审,2024 年 7 月 31 日前向
我局书面报送复审结果”。
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
议,并一致同意聘请具有司法认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公司养牛场建设项目
进行复审。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及时披露了上述决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
告(公告编号:2024-029)。
2024 年 7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
议,经过邀请、评选、评审等流程后,拟聘河北力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复审单位。因公司对相关政策理解有误,未及时和复审单位签订合同,导致未按期完成复审工作。
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9
号)。认定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公司拒绝与复审机构签订协议,阻碍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 2024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及时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进行披
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2024 年 9 月 1 日,公司与河北力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合同》,重新对公司养牛场建设项目进行复审。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拟将延期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完成复审及整改报
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复审报告结果
2024 年 10 月 24 日,河北力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兴隆
庄养牛场(东区和西区)、刘家河养牛场、西吴养牛场(北区和南区)建设项目结算
二次复审报告》(审核字[2024]第 3006 号复审报告)。复审结果如下: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庄养牛场(东区和西区)、刘家河养牛场、西吴养牛场(北区和南区)建设项目,结算送审金额为 534,810,826.75 元(送审
金 额 扣 除 甲 供 材 及 甲 供 机 械 之 后 为 :
534,810,826.75-26,176,686.67=508,634,140.08 元),审核结果如下:
1、兴隆庄(东西区)养牛场项目,审增 131,653.55 元,审减 3,295,718.44
元,合计审减 3,164,064.89 元。
审增原因:施工单位结算上报的钢柱工程量少,根据现场情况核算已调增;
审减原因:竣工图纸中标注有水平系杆,现场仅牛棚屋脊处一道,现场阳光棚均未做水平系杆;柱间斜支撑现场数量比竣工图纸少;食槽模板、饮水槽模板工程量审减。
2、刘家河养牛场项目,审增 1,834,372.98 元,审减 3,139,758.69 元,合
计审减 1,305,385.71 元。
审增原因:钢柱规格尺寸增大,例如,竣工图纸钢柱为 HN300*150*8*9,现场钢柱为 D402 圆管;
审减原因:1#牛棚屋面板材质变更(竣工图纸为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屋面,实际为阳光板屋面),现场无柱间支撑等。
3、西吴(北区)养牛场项目,审增 2,821,108.84 元,审减 7,833,643.51 元,
合计审减 5,012,534.67 元。
审增原因:钢柱规格尺寸增大,例如,竣工图纸钢柱为 HN300*150*6.5*9,现场钢柱为 HN294*200*8*12;彩钢单板、钢檩条等工程量审增;
审减原因:现场无柱间支撑,保温屋面板工程量等审减等。
4、西吴(南区)养牛场项目,审增 826,422.77 元,钢墙架(16A 槽钢)审
减 7,268,788.22 元,其它审减 3,294,791.51 元,合计审减 9,737,156.96 元。
审增原因:砖基础及模板等工程量审增
钢墙架审减原因:详见本报告第五、9 项。
其它审减原因:食槽模板等工程量审减;
5、利旧项目扣减 20,403,543.21 元,
兴隆庄及刘家河办公室、门卫、围墙、宿舍利旧 10,454,013.03 元,本次审核已做扣减。刘家河 2#、3#、4#、5#牛棚的砖墙墙体利旧及 1#料棚、2#料棚的砖墙墙体利旧,利旧费用 9,949,530.18 元,本次审核已做扣减。
6、刘家河 4#青储池未完工部分扣减,
刘家河 4# 青储池未完工的部分,施工单位竣工结算已上报的金额约为2,475,770.87 元,本次审核已做扣减。
7、室外工程中少施工部分扣减 377,678.35 元。
综上所述,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庄养牛场(东区和西区)、刘家河养牛场、西吴养牛场(北区和南区)建设项目,结算送审金额扣除甲供材及甲供机械之后为508,634,140.08 元,二次复审审增金额合计为 5,613,558.13 元,审减金额为 48,089,692.79 元(其中工程量审减金额为 27,686,149.58 元,利旧项目审减金额为 20,403,543.21 元),总计审减金额为 42,476,134.66 元。
(三)整改措施
1、解决复审报告差异事项
公司与施工方、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造价预算单位等进行深入商讨,对施工建设过程中进行的预算、设计调整与实际建设的差异事项、原因、结果进行了详细分析。经过反复核实数据查阅资料,对第二次复审出现的差异事项进行整改。
1)复审报告中兴隆庄及刘家河办公室、门卫、围墙、宿舍利旧 10,454,013.03元,复审汇总表已做扣减。
公司与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兴隆庄牛场建设牛粪棚 1 和牛粪棚 2、刘家河牛场建设牛粪棚 3,新增工程量与有旧设施工程量相抵消。
根据 3 个牛粪棚设计图纸、建设施工项目竣工结算书确定新增 3 个牛粪棚总
造价费用 12,119,038.02 元。
2)刘家河 2#、3#、4#、5#牛棚的砖墙墙体利旧及 1#料棚、2#料棚的砖墙墙体利旧,利旧费用 9,949,530.18 元,复审汇总表已做扣减。
公司与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经河北天海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提供的测绘数据,原奶牛场室内外养殖区域、园区内道路修缮区及新建 1#原料库北侧部分的室内区域合计 311,841.88 ㎡水泥硬化地,需要施工方进行拆除并自行合法处理建筑垃圾。双方约定,对利旧工程与拆除水泥硬化地工程建设款相抵消,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根据刘家河养牛场建设项目-原硬化路面拆除外运工程之建设工程结算书造价为 9,474,667.33 元。
3)西吴南区 16A 槽钢,施工单位竣工结算已上报的金额约为 7,268,788.22
元,复审汇总表已计扣减。
西吴南区牛场建成使用 1 年后,公司饲养员发现牛棚、阳光棚内在 6-9 月份
温度过高,通风不良,容易造成牛呼吸不畅导致生病甚至危机生命,需要将部分立面阳光板拆除;另外槽钢重量过重担心使用过久后万一掉落容易将牛砸伤。2023 年 9 月,在公司强烈要求下,总承包方将部分立面阳光板及全部槽钢拆除,
并将拆除的槽钢与总承包置换成同型号 C 型钢、H 型钢及其他钢材,部分 C 型钢
用于西吴南区养牛场。同时,公司还要求总承包利用剩余拆除置换材料,并自行提供其他材料与设备,在我公司西吴牛场北区原设计图纸外(上市公司租赁土地
范围内)加建以下构筑物:一是加建 4 栋牛棚:牛棚 1 建筑面积 2564 平方米;
牛棚 2 建筑面积 2675.8 平方米;牛棚 3 建筑面积 2809.5 平方米;牛棚 4 建筑面
积 2943.1 平方米;牛棚共建 10992.4 平方米。二是加建 2 栋青储池:青储池 1
建筑面积 3744 平方米;青储池 2 建筑面积 3510 平方米;青储池共建 7254 平方
米。三是加建 1 栋牛粪棚,建筑面积 3510 平方米;四是水泥硬化路面 2 万平方
米。对于上述加建构筑物,总承包同意我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
公司与总承包约定的加建事项已完成,并投入使用。公司拟聘请第三方公司
对相关事项进行确认,依据结果与总承包签订相关协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全面约定。
4)刘家河 4#青储池未完工的部分,施工单位竣工结算已上报的金额约为2,475,770.87 元,复审汇总表已计扣减。公司与施工单位协商后,请施工方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继续施工,完成预算工程量。
5)其他差异事项,公司将委托工程造价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差异部分进行详实分析,重新设计出具施工图纸,重新做出工程造价预算,依据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制度及工程造价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核实。公司对养牛场施工过程中调整事项、未施工事项等严格履行施工程序,补充施工遗漏手续,监督继续施工;对差异事项重新进行造价预算、设计图纸,使工程实际建造情况与预算、设计保持一致。待建造施工流程手续及相关事项补充完备后,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确认,若养牛场建设项目补充决算数据与已结算财务数据有差异,将进行适当的财务调整,并研究解决方案。
2、公司将整理必要资料,履行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委员审议程序,对上述抵消工程量及施工调整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3、公司按照董事会决议,计划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所有需补充的
资料及相关程序。
二、警示函主要内容及整改措施
(一)2024 年 5 月 20 日至 31 日,河北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
题:
1、公司在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