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2 证券简称:国投中鲁 公告编号:2022-017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25 次会议
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19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
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司。 公司。
公司于2001年2月6日经国家经济贸 公司于2001年2月6日经国家经济
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106号)批 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106号)准,在原山东中鲁果汁有限公司的基础 批准,在原山东中鲁果汁有限公司的基上,按《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 础上,按《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式设立;公司目前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更方式设立;公司目前在北京市市场监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
91110000166780051K。 91110000166780051K。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责任。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管辖和保护。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设立党委,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件。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审批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机关的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 营范围:生产、销售浓缩果蔬汁、饮料;经营范围为准。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浓缩果蔬汁、饮料; 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坚果、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新 干果;农业生物产业项目的投资;经营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坚果、干 本企业的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果;农业生物产业项目的投资;经营本企 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业的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 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 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 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办公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 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食品科学技来一补”业务;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 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推出租;食品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 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农产品与食品加工技术培训;以下项目技术服务、农产品与食品加工技术培训; 限分支机构经营:农副产品的深加工。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农副产品的深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加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其他情况。 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提 持股计划;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十六)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四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之一的交易行为: 十五条规定以外,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准之一的交易行为: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注:中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以上;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万元;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绝对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