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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6 沪市 新天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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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6:新天绿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5

600956:新天绿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2-006
债券代码:155956.SH    债券简称:G19 新 Y1

债券代码:175805.SH    债券简称:G21 新 Y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0 号)核准,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 22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7,182,677股,发行价格 13.6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95,799,887.51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545,055,183.47 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唐山 LNG 项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唐山
  LNG 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曹妃甸—宝坻段)、唐山 LNG 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
  (宝坻—永清段)”由公司子公司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
  妃甸公司”)实施,2022 年 1 月,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相关募集资金存
  储银行(以下统称为“乙方”)、中德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及曹妃甸公司(以
  下简称“丁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四
  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对甲、乙、丙、丁四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
  行了详细约定。

      上述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曹妃甸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募投项目                  银行名称                  开户账号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    0403039929100333391
    唐山 LNG 项目(第一阶  曹妃甸支行

    段、第二阶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

 2                          贸区分行                          101924792692

 3  唐山 LNG 接收站外输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  13050162410100002656
    线项目(曹妃甸—宝坻段) 曹妃甸自贸区支行

 4  唐山 LNG 接收站外输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      100845389574

    线项目(宝坻—永清段)  贸区分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下属子公司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祥有、胡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规定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石家庄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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