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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5 沪市 维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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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5: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闲置资金理财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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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闲置资金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闲置资金理财行为,防范资金理财风险,提高资金理财效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闲置资金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
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进行保本收益型或低风险类理财产品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闲置资金理财应当坚持下列一般原则:

  (一)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原则,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不得因进行资金理财影响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的原则,资金理财的标的为保本型固定收益类、保本型收益递增类或低风险类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或活期存款利率。

    (三)流动性原则,原则上投向 1 年(含)以内的短期性理财产
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负责理财方案审批。

  (一)理财产品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在 30%以下,由董事会审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低于上述金额的理财方案,由董事长审批。

  (二)理财产品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理财业务交易的审批。
    在公司理财方案获批并授权的前提下,理财业务交易审批权限为:公司理财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的,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提交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资金
理财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闲置资金情况,负责制定公司理财方案;

    (二)负责理财方案实施,具体办理理财业务及相关手续;
  (三)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资金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
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监管要
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资金理财业务过程管理

    第九条  理财业务管理要求:

  (一)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二)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

  (四)财务部设立理财资金管理台账,对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五)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理财产品,跟踪到期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理财业务的信息控制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理财业务实施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理财的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制定理财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二)财务部根据理财方案,在具体办理理财业务时,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项目合同或协议;

  (三)财务部根据项目合同或协议,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办理资金支付等相关业务手续,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四)财务部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按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理财业务到期后,及时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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