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刘兴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其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刘兴华先生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聘任刘兴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刘兴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吕立强先生、宋成国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工作业绩等,我
们认为其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形,聘任吕立强先生、宋成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吕立强先生、宋成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李润生 程凤朝 韩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