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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41 沪市 中国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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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41:中国移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12-14

600941:中国移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 99 号中环中心 60楼)

        (60/F., The Center, 99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China)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层及 28层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和其他重大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及说明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 BVI 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主动放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如涉及)的相关减持安排将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三、如监管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如涉及)的流通限制、减持安排另有规定或作出进一步规定,本公司将遵守相应要求。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稳定 A股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制定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并于 2021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股东特别大
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自发行人本次 A 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发行人 A 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在符合《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境内外监管规定(包括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增持、回购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前提下,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同时,增持后的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2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董事会将公告公司稳定 A 股股价方案,稳定 A 股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发行人 A 股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案。若发行人采取回购发行人 A 股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发行人应依据稳定 A 股股价方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A 股上市后适用稿)》等规定,完成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 A股股价方案。

  ③如发行人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 A 股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 A 股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则触发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30 个交易
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
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发行人股份义务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1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 A 股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A 股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 A 股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发行人 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 A 股股价措施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稿)》等相关规定。

    2、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发行人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 A 股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方案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 A 股股价方案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3、相关约束措施

  (1)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在发行人发布其相应的增持 A 股股票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发行人可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履行其增持A股股票义务。


  (2)如发行人董事会未如期公告稳定 A 股股价方案,或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A 股股价方案要求发行人回购 A 股股票但未实际履行,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发行人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发布其相应的增持 A 股股票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发行人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 1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1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A股股票义务。

  (4)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回购或增持 A 股股票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 A股股价。

    4、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 A股股价的义务。

  二、公司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 BVI、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 A股股价的义务。

  二、本公司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组织章程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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