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披露了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将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有关持续督导职责。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的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以证监发行字[2021]3335
号文《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599.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为 3.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080.06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
用 11,888.0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 140,192.00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1 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292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一)《三方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三方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余额(万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 499020100100376653 6,408.8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惠黎支行 34050164860809585858 21,747.7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 181264186854 9,126.87
合计 37,283.53
注:上述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300MW 热电机组节能提效综合改造项目/年产 20 万吨固碱及烧碱深加工项目及 29.99984MW 光伏发电项目/年产 6 万吨三氯氢硅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浩、陆东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