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 公告编号:临 2022-039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0.00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01%。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4 月 13 日,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
公司”或“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登
记手续,并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
2、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第四期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第四期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2 年 6 月 11 日,该批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根据公司《第四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解除限售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件。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1 年公
司营业收入为 320,566.27 万元,较 2017 年、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18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 234,103.86 万元增长
以 2017 年、2018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 36.93%,实际增长率≥23.50%,即营业收入
年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预设最高指标为 23.50%, 增长率指标完成度为 100%,满足解除限售条
最低指标为 17.50%。 件。
注: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票融资 注:扣除 2020 年因收购增加的子公司深圳市银宝山或收购资产的行为,则计算解除限售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 新压铸科技有限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公司层面
为产生的影响,下同。 2021 年营业收入(扣除后)为 312,847.55 万元,较
2017 年、2018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 234,103.86 万元增
长 33.64%,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对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档,分别对应 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本期可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标准系数为 100%,80%, 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60%,0,即:
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各考核
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
长率指标完成度×各考核年度标准系数。
综上所述,公司《第四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成 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第四期激励计划》 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
事宜。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 名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01%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第二期可解除限售限 解除限售数量占股
量(万股) 制性股票(万股) 本总额的比例
中高层管理人员(2 人) 20.00 10.00 0.01%
合计(2 人) 20.00 10.00 0.01%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期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第四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四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授予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实际值为 320,566.27 万元,较 2017 年、2018 年营
业收入平均值 234,103.86 万元增长 36.93%,实际增长率≥23.5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公司依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在本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如下:
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
5、公司有关《第四期激励计划》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第四期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第四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第四期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满足《第四期激励计划》等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