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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33 沪市 爱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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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33:爱柯迪: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600933:爱柯迪: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爱柯迪                      证券代码:60093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8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9
 (二)结论性意见......11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爱柯迪:指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爱柯迪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爱柯迪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爱柯迪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7月5日,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1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7月2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8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
并于2018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

  7、2019年1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即赵俊先生、柳红艳女士所获授的共计12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0年8月18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77 元/股调整为5.52 元/股。同时,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并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125.7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1 年 8 月 18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因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52 元/股调整为 5.27元/股。同时,鉴于 1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结果为“D”,本期不可解除限售,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11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爱柯迪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18 年 9 月 18 日)起 36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
限售所获总量的 30%。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22 日,登记日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限售期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2021 年 9 月
17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2、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爱柯迪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
出具否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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