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 公告编号:临 2021-032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5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871,550股,约占总股本的0.22%。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2 月 25 日,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
公司”或“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10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并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爱柯迪关于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6、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249.54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1,871,550 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该批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0 年营业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入实际值 25.91 亿元,2020 年营业收入实际值>
2020年预设营业收入指标为23.60亿元。 2020 年预设营业收入指标,即营业收入指标完 注:1、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 成度为 10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发行股票融资或收购资产的行为,则计算解除 2020 年营业收入实际值较 2016 年、2017 年营业
限售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下同。 收入平均值增加 29.94%。
2、修订后的 2020 年预设营业收入指标较 2016 注:扣除 2020 年因收购增加的子公司深圳市银宝山新压
年、2017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增加 18.38%。 铸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公司层面 2020 年营
业收入(扣除后)为 25.45 亿元,仍远超 2020 年预设营
业收入指标。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档,分别
对应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标准系数为 7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期可解除
100%,80%,60%,0,当考核年度为 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
2020 年(考核 2020 年营业收入),公司
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额度×当年营业收入指标完成度
(X)×当年标准系数(S)。
综上所述,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第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5 名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71,55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22%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第二期可解除限 解除限售数量占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售限制性股票 本总额的比例
(股)
1 付龙柱 董事会秘书 100,000 30,000 0.01%
中高层管理人员(74 人) 6,138,500 1,841,550 0.21%
合计(75 人) 6,238,500 1,871,550 0.22%
注:
激励对象中付龙柱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期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三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授予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