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 公告编号:临 2020-098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9.00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01%。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并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
5、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12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
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8年12月
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6 日,该批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事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6 年、2017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9 年公司营
2019 年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预设最高指标为 业收入为 262,665.11 万元,较 2016 年、2017 年
26%,最低指标为 20%。 营业收入平均值 199,353.00 万元增长 31.76%,实
注: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票 际增长率≥26%,即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为融资或收购资产的行为,则计算解除限售条件时应剔 10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下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
为 A、B、C、D 四档,分别对应当年计划解除 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期
限售的标准系数为 100%,80%,60%,0,即: 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各
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各考核年度营业
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各考核年度标准系
数。
综上所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安排
(一)授予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7 日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
额的 0.01%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 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第二期可解除限 解除限售数量占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售限制性股票 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高层管理人员(2 人) 30.00 9.00 0.01%
合计(2 人) 30.00 9.00 0.01%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预留授予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262,665.11 万元,较 2016 年、2017 年营业收入
平均值 199,353.00 万元增长 31.76%,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公司依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在本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如下: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
5、公司有关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