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与公司相关人员的沟通及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确认: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2、公司对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是依据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非关联董事、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关联交易决策和批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晓波、吴韬、胡建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