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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33:爱柯迪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4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19年1月3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425.50万份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1月21日,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1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2月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7名激励对象授予425.50万份股票期权。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月3日。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25.50万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0%。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7人,包括在公司任职的核心岗位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8.30元。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获授股票期权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自等待期届
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4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各个考核年度,根据公司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度来确定各年度股票期权的行权比例。

  各年度具体考核情况如下表:

以2016年、2017年营      考核年度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  预设最高指标(B)    26.00%    35.00%    45.00%
考核各年度营业收入

实际增长率(A)      预设最低指标(C)    20.00%    28.00%    38.00%
                            A≥B                    X=100%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A<B且A≥C              X=A/B*100%

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

                            A<C                      X=0

  注: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票融资或收购资产的行为,则计算行权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对应的行权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

        考核结果              S≥80      80>S≥70    70>S≥60      S<60

    标准系数(S)          100%        80%        60%          0

  公司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行权额度×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X)×各考核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岗位人员(127人)      425.50        100.00%            0.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9、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月3日为授予日,向127名激励对象授予425.50万份股票期权。
三、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9年1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
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岗位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19年1月3日为授予日,向127名激励对象授予425.50万份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五、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