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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2-12-14

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如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在买
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不得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下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应同时
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但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交易操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份,须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核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做好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完成买卖操作后,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持股变动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计,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工作,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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