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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3 沪市 贵州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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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5

60090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2-004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0 号)文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10,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1,657,752.1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988,342,247.9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贵州燃气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证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57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
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金额(元)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  52050142360000003638    150,000,000.00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2402000329200244092    181,000,000.00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北支行      521000104013000397126  246,000,000.00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路支行    8113201013300112924    415,415,094.34

                                        合  计                                          992,415,094.34

    注:1、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支付 407.28 万元发行费用所致,后续公司

    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进行置换。

    2、本次协议签署主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分

    别指定其下属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华

    路支行为本次募集账户的具体经办网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甲方: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52050142360000003638,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 150,000,000.00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贵阳市天然气储备及应急调峰设施建设项

  目)(一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伟、楼雅青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持续督导期
结束之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二)《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甲方: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240200032920024409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81,000,000.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贵阳市天然气储备及应急调峰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伟、楼雅青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 年12 月 31 日)起失效。

    (三)《三方监管协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甲方: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521000104013000397126,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46,000,0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习酒镇至习水县城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偿还银行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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