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21-049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1〕280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7 号)核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50 亿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92,859,433.95 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
振验字第 2101187 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相关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
1 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93040078801900001289
有限公司
新街口支行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 32050159413600002746
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3 03004753746
有限公司 司南京分行
4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524876926543
有限公司 司南京奥体支行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5 0120030000000708
有限公司 司南京分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资本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丹、石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