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3321 号),以及《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大华核字[2022]002385号),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指标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且公司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独立董事:于秀兰、丁俊杰、王忠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