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ST 海医 公告编号:临 2021-044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览海医疗
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条
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序
号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十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 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收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条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二 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五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条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第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二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十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九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时间限制。
条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十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方提供的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大会:
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四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5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十 人时; 人时;
三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条 本总额 1/3 时;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