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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文化: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1

大晟文化: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大晟文化      证券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3-002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12,171,585.55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已根据渝中法院一审重审判决结
      果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的要求,冲减以前年度计提的预
      计负债,相应增加公司利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前期公告。本
      次二审裁定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影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
      认后的结果为准。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传动”)与刘小初、吴宗翰的借贷纠纷案件前期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2)。中联传动不服渝中法院前述判决结果,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第五中院”)提起上诉后,重庆第五中院裁定撤销渝中法院(2020)渝 0103 民初30738 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渝中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经渝中法院开庭重审,渝中法院作出(2022)渝 0103 民初 14949 号《民事判决书》,中联传动无需对前述借贷纠纷向刘小初
承担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
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6)。

  刘小初不服(2022)渝 0103 民初 14949 号民事判决,向重庆第五
中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小初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重庆第五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润洁,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宗翰

  (二)上诉请求及公司的答辩情况

  1.上诉请求内容及理由

  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2)渝 0103 民初 14949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吴宗翰的债务共同向上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上诉人提起诉讼时对被上诉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和吴宗翰于2008年6月5日向上诉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
未约定还款期限,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另外,上诉人向共同借款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或者共同借款人中的任何一人同意还款,依法对全体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
算的效力。故原判认为诉讼时效于 2010 年 6 月 4 日届满,被上诉人无
需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中联传动答辩的主要内容

  中联传动认为,本案刘小初对于中联传动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原审一审未严格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原审一审缺席判决违法,中联传动没有过错,有权在本案重审一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届满后无法再次中断,《协议书》未经中联传动追认,对中联传动无效,刘小初以《协议书》要求中联传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一审法院重审一审驳回刘小初对中联传动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案件裁定结果

  上诉人刘小初向重庆第五中院提起上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小初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中联传动于近日收到重庆第五中院送达的(2022)渝 05 民终 1003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刘小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1800 元,减半收取 55900 元,由上诉人刘小初
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渝中法院一审重审判决结果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的要求,冲减以前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相应增加公司利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前期公告。本次二审裁定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影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渝 05 民终 10038
号》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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