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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大科教:资产出售事宜的更正公告

公告日期:2002-12-20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出售事宜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出售劝业商场房产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事项已于2002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现就有关资产抵押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公司于1995年因贷款事项与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东办事处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将公司所属劝业商场及公司所属全部土地使用权(即劝业商场和劝业大酒店所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东办事处,双方在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但未在土地使用权证上进行相应的它项权利登记。之后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桥东办事处将该债权转移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此后公司在2001年初向中国民生银行贷款时,又将公司所属劝业大酒店1-16层房产和公司所属全部土地使用权对中国民生银行设定了抵押,同时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由中国民生银行保管,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但《土地使用权证》目前仍由中国民生银行保管。对于该借款及抵押事项公司在《2001年年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报告》、《2002年半年度报告》、《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均进行了披露。但披露内容的表述为:“抵押资产为公司所属河北劝业场酒店有限公司和劝业商场的房产及土地所有权”,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表述性差错,准确表述应为:“抵押资产为公司所属劝业大酒店1-16层房产和公司所属全部土地使用权”。
    目前公司有关资产的抵押情况是:在房产抵押方面,劝业商场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且进行了抵押登记;劝业大酒店1-16层房产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且进行了抵押登记;是没有瑕疵的。但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出现了先后两次重复抵押的矛盾。
    在签订本次资产出售协议之前,公司已将资产抵押方面存在的问题告知资产的购买方,资产出售协议是在买卖双方知情的前提下签署的,因此拟出售资产在抵押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会影响本次资产出售协议的生效。如果本次资产出售协议得到履行,抵押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因其债权可以得到清偿,将无条件解除各项抵押权,资产重复抵押的问题将不复存在。
    鉴于本次资产出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仍由中国民生银行保管,如果本公司未能与中国民生银行就解除土地使用权抵押一事达成谅解,将给本次资产出售协议的履行带来不确定因素。为此,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中国民生银行进行友好协商,确保在办理中国民生银行贷款展期时,在抵押方面明确仅以劝业大酒店的房产设定抵押,不再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是代之以民生银行认可的担保人进行保证担保,从而彻底消除产权争议。对该贷款展期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由于公司的疏忽,在《2001年年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报告》、《2002年半年度报告》、《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涉及的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抵押情况未能进行准确的表述。在2002年12月17日《关于出售资产事项的公告》中,对先后两次抵押可能导致的土地抵押权争议没有进行详尽完整的信息披露,乃至于出现了前后矛盾。公司董事会谨此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并承诺进一步加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今后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