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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9 沪市 南京化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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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纤: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2023-014)

公告日期:2023-04-22

南京化纤: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2023-014)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南京化纤      股票代码: 600889    编号:临 2023-014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完毕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金额为 396.82 万元及自 2022 年 5 月 13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的利息(按照 LPR 标准计算)。

  ●案件所处的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涉诉的诉讼执行金额合计 4,148,301.82 元,预计增加本期利润 136,544.52 元。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化纤”或“公司”)诉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飞马”)拒绝支付业绩补偿价款案:

  1、受理时间

  2020 年 7 月 6 日

  2、受理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业绩补偿金人民币 3,968,211.31 元及自 2022 年 5
月 13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 LPR 标准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案件情况概要


  2020 年 12 月,南京化纤与上海越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越科”)
及其 13 名股东签署了《关于上海越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简称“《股份收购协议》”),协议约定大庆飞马将其持有的上海越科 6.44%的股权,以 4,832.34 万元对价转让给南京化纤,大庆飞马股权转让款分三笔支付,除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以外,剩余每一笔付款金额根据上海越科上一年度净利润实现情况分配并调整,第 5.1(2)条约定,大庆飞马业绩对赌期间为 2020 年度至
2021 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为 13,000 万元;若上海越科 2020 年度至 2021 年度
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累计数,大庆飞马应当对南京化纤进行补偿,同时第 5.1(3)第 2 款约定业绩补偿标准。

  《股份收购协议》签署后,南京化纤依约履约,依法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海越科 2020 年、2021 年度业绩进行专项审核。第三方审计机构分别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报告载明,大庆飞马未能完成 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业绩承诺。据此,南京化纤于 2022 年 4 月中旬向大庆飞马发送《通知函》,大庆飞马收函后,拒绝支付业绩补偿价款,南京化纤委托律师于 5 月 5 日发送律师函,再次要求其限期支付业绩补偿价款。催缴期限届满后,南京化纤仍未收到对方支付的业绩补偿价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起诉讼。

    三、诉讼判决情况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下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2)苏 0116 民初 4150 号】,裁定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大庆飞马
给付业绩补偿 3,968,211.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3,968,211.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13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四、案件执行情况

  双方已签订判决履行协议书,大庆飞马已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支付完毕所有
涉案款项,共计 4,148,301.82 元。

    五、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

  公司收到的逾期利息预计增加本期利润 136,544.52 元,公司将依据有关会
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六、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2 日
      报备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2)苏0116民初4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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