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23-067 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5 号),同意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1,375,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
行数量 13,750,0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7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9,255,896.2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并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出具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3)0028 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乌鲁木齐众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航公司”)、乌鲁木 齐众荣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荣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行监督。
公司、众航公司及众荣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于 近日与保荐机构、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序 存储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行 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号 (万元)
乌鲁木齐众 中国建设银行股 高性能高纯
航新材料科 份有限公司新疆 65050161415000003325 铝清洁生产 33,600.00
1 维吾尔自治区分
技有限公司 行营业部 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节能减碳循
新疆众和股 限公司乌鲁木齐 991900001510206 环经济铝基 5,990.00
2 份有限公司 新材料产业
分行营业部 化项目
新疆众和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 绿色高纯高
3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乌鲁木齐 651651010013001406551 精电子新材 36,210.00
开发区支行 料项目
乌鲁木齐众 中国银行股份有 高性能高压
荣电子材料 限公司新疆维吾 108297929751 电子新材料 20,800.00
4 科技有限公 尔自治区分行营
司 业部 项目
新疆众和股 中国光大银行乌 补充流动资
5 份有限公司 鲁木齐分行营业 50820188000379378 金及偿还银 39,525.00
部 行贷款
合计 136,125.00
注: 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众航公司/众荣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为:
甲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众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众荣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5050161415000003325/108297929751,截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33600.00 万元/208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高纯铝清洁生产项目/高性能高压电子新材料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花福秀、孟繁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为:
甲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91900001510206/651651010013001406551/50820188000379378,截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5990.00 万元/36210.00 万元/3952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节能减碳循环经济铝基新材料产业化项目、绿色高纯高精电子新材料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花福秀、孟繁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