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86 股票简称:国投电力 编号:2024-026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章程修订原因及主要内容
1.由于《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已被《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2023 年 3 月 31
日实施)废止,删除及修订了部分条文。
2.根据 2023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了关于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义务与权限等内容条文。
3.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制度增删了条文。
二、章程修订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对比表如下:
修改后条文
现有条文 (修改或新加内容用下划线
加粗表示)
1.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1.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中 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境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1.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 1.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
规定》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规定》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湖北省体改委(1989)第2号文批 司经湖北省体改委(1989)第2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 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2年因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照;2002年因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迁至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迁至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因公司发展 记,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因公司发展需要,迁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 需要,迁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册登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2717519818。 911100002717519818。
4.3.1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4.3.1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提议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上述职权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情况及理由。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馈意见。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由并公告。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4.3.6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4.3.6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因本章程第4.3.3条第三款董 司承担,因本章程第4.3.3条第三款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导致监事会或股东自 事会不同意召开导致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公司欠付失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公司欠付失职
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4.4.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4.4.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于百分之三。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
提案的内容。 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股份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本章程第4.4.1项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临时提案外,公司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4.4.1项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4.5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 4.4.5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下列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 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二) 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 会议期限;
(三) 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三) 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和提案; 项和提案;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
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 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 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 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
释; 释;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 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 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 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 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
别; 别;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
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