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22〕1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指引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交易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
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以下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由证券部具
体实施:维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5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