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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4 沪市 杉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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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6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68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杉杉股份”)间接控股股
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3009 号),因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杉杉控股立案。本次立案系针对杉杉控股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
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发布
的《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90)。

  杉杉控股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
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4]3 号),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5)。

  2024 年 10 月 25 日,杉杉控股收到了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4]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住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351 号 2 号楼 673-01 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杉杉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 30%

  2020 年 7 月之前,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的控
股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
股份)股东权利主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宁
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173,840,117 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 34.22%。

  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 9.84%股份

  2014 年 6 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投
 持盈 3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吉翔股份 53,516,410 股,占吉翔
股份总股本的 9.84%。2020 年 7 月 30 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未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吉翔股份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收购协议、相关文件资料、用印及付款申请单、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杉杉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行为。

  对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郑永刚作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全程策划、组织收购事宜,系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 2023 年 2 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
任。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处罚对象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不涉及本公司,所涉事项系其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本事项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