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83 股票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19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拟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份。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划;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股份的事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份的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