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妙可蓝多 公告编号:2022-149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鉴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 名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5.00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516,040,147 元变更为 515,690,147 元,《公司章程》将相应进行修订。
就上述事项,《公司章程》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壹仟陆佰零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壹仟伍佰陆拾玖
肆万零壹佰肆拾柒元(¥516,040,147 元)。 万零壹佰肆拾柒元(¥515,690,147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经理”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经理”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即总裁,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联经理、执行总经理(即执行总裁,下同)、副总经 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即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新增第十二条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东农药厂。公司股份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东农药厂。公司股份总数
数为 516,040,14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 为 515,690,14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 516,040,147 股。 515,690,147 股。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于 10%。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新增第六款: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1/2 以上通过。 数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司形式;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新增第四款: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修订前 修订后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订第五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
序: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以前不得无故被免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予以披露。
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职权:
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1、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 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
4、提议召开董事会; 提交董事会审议;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可以在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