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妙可蓝多 公告编号:2021-087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海妙可蓝多
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75,000 75,000 2021 年 8 月 19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公司 2 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 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有关本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21 年 6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2021 年 6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
本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自 2021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8
月 2 日期间,公司债权人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申报期届满,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相关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 名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规定,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 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核心业务人员杨亚、张炳燃共 2 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50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592.50 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628243),并向中登公司提交
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
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6,976,102 -75,000 106,901,102
无限售条件股份 409,309,045 - 409,309,045
合计 516,285,147 -75,000 516,210,147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