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
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
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一)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是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披
露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件,或者
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上市规则》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需公开披露的经营事项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子公司报送材料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及时编制临时报告;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将相关材料存档;
(三)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四)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需公开披露的经营事项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六)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
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