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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9: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公告日期:2020-12-23

600879: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PDF查看PDF原文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或报告)内容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提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当日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具体减持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次减持情况。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的
2 个交易日内或减持时间过半前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减持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减持进展情况予以披露。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告当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减持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限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
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如被监管部门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按相关程序予以解聘;如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内部处理或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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