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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6 沪市 洛阳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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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6: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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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A 股 600876  H 股 1108)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目    录


一、会议须知 ......1
二、会议议程 ......2
三、会议议案 ......3
    特别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普通决议案

    2. 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审议及批准关于向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
    议案;

    4. 审议及批准关于向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增
    资的议案。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正常秩序。现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如下:

  一、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位人士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大会需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三、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行使法定权利并履行法定职责。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四、股东会议发言,请于会前十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内容应主要围绕本次会议议案,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回答提问和作出说明。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六、现场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公司聘请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1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00

会议地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董事长 张冲先生
出席人员:

    1、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会议其他相关人员;
    3、见证律师。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报告大会出席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宣读大会各项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

  五、大会现场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六、大会计票人、监票人共同点票、计票

  七、见证律师对现场投票结果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宣布现场
      投票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审议及批准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结合公司现行征集股东投票权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修改如下:

  原 第九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

  第九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本议案已经于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8 日
 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修订内容,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议案,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参见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请予审议。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8 日

审议及批准关于向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增
                  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4 号)核准,公司已向 1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97,134,531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59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999,999,993.29元,扣除本次不含税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16,346,353.28 元(其中承销费15,094,339.58 元、其他发行费用 1,252,013.7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983,653,640.01 元。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使用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计划使用            实施主体

号                                    募集资金

 1  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    60,000.00  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
    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太              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
 2  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一期项    80,000.00  司

    目

 3  偿还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          58,365.36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能源”)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为进一步改善合肥新能源的资本结构,更好地推动募投项目进展,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合肥新能源进行增资,增资资金专款用于募投项目。

  一、本次增资的方式和金额

  本次增资方式为现金增资。公司拟以募集资金 60,000 万元向合肥新能源增资。增资完成后合肥新能源注册资本将由 26,800 万元增

  增资款将根据合肥新能源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的进度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期进行增资。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合肥新能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1 年 3 月 4 日

  注册资本:26,800 万元

  公司住所: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 601 号

  法定代表人:章榕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玻璃,深加工玻璃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光伏产业相关企业的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合肥新能源 2020 年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3,3816.05 万元,
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83,970.69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49,845.36 万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10,317.33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2,580.05万元。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62,201.04 万元,负
债总额为人民币 104,488.24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57,712.80 万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50,778.90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7,867.44 万元。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合肥新能源的资本结构,更好地保障募投项目合肥新能源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的尽快建成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以向合肥新能源增资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合肥新能源已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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