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
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已就本次转让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告知了我们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及进行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独立董事的认可。
2、本次股权转让,主要为了更加聚焦新能源业务的快速发展,出售资金有助于公司尽快投入新能源材料业务的产品研发、基地建设,为快速扩大生产规模奠定基础。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3、交易协议按正常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确定,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宜。
独立董事:晋占平、叶树华、何宝峰、张雅娟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