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与变动
公司股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规范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
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1.3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1.4 本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施行。
2 总体要求
2.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1.1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六十日内、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日期的,分别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六十日、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1.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2.1.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2.1.4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2.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3 股票转让规定
3.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3.1.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3.1.2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1.3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
诺期限内的;
3.1.4 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3.2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3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一年
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 2.1 的规定。
3.4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3.5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的基数。
4 股票交易申报规定
4.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
偶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4.1.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管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4.1.2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4.1.3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4.1.4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2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拟对所持有公司股票进行买卖,如
对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有疑问的,应事前征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意见,以确保买卖股票或持股变动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4.3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信息。内容包括:
4.3.1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4.3.2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4.3.3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3.4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4.3.5 变动后持股数量;
4.3.6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5 监管要求
5.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
5.2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5.3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所掌握
的公司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尤其是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
5.4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5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或未按相关
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定的,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处理。
6 附则
6.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