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 梅雁吉祥 公告编号:2023-029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涉及《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订,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年度述职报
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
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
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 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含独立董事)的三 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分之一。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职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
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
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原第一百六十一条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修改为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第一百一十条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各
委员会召集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新增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新增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新增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