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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6 沪市 星湖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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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4

证券代码:600866  证券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40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届满

              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临 2023-038 号),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增持计
 划公告披露之日即 2023 年 9 月 23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内,以自有资
 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大 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 人民币 1 亿元。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设置固定价格或价格区间, 广新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 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新集团增持计划
 实施期限届满。广新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 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1,301,7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累计 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129.65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收到广新集团《关于增持广东肇庆星湖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

  (二)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情况:2022 年 12 月,公司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广新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78%的股份(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广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555,125,7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1%。

  (三)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前 12 个月内,广新集团未披露过其他对本公司的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和种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 A股股份。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设置固定价格或价格区间,广新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实
施期限为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即 2023 年 9 月 23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内。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广新集团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权益变动、豁免要约的相关要求择机实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本次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六)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广新集团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结果

  截至 2024 年 9 月 22 日,广新集团增持计划期限届满。2023 年 9
月 23 日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期间,广新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1,301,7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8%,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129.65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广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566,427,4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9%。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广新集团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一)广新集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