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目录
声明...... 2
释义...... 6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
一、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7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8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的核查......8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核查......12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核
查...... 13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涉处罚、诉讼和仲裁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 14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14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的核查......15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情况的核查....15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15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15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6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6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16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17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17
八、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权利限制的情况......17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17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17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重组计划...... 18
(三)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18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18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18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19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19
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19
十一、对同业竞争的核查......21
十二、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23
十三、对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24
十四、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2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股份的情况......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
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25十五、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5
十六、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25
十七、结论性意见...... 26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星湖科技 指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 指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集团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星湖科技股
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核查意见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范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和《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信心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同时为了增强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而对星湖科技的股份实施增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000 号 1601 房
法定代表人 白涛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25063471N
成立日期 2000-09-06
经营期限 长期
股权管理;股权投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新材料(合金
材料及型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电子基材板、动力电池材料),
生物医药(化学药、生物药),食品(调味品、添加剂);数字
经营范围 创意,融合服务;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运营;
现代农业开发、投资、管理;国际贸易、国内贸易;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物业租赁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000 号 1601 房
联系电话 020-89203226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90%股权,广东省财政厅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10%股权,广东省人民政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星湖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下属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
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电子产品等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电子产品、电脑产品及软件产品的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