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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5 沪市 百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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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5: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7

600865: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 2021-030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约 53,862,121.75 元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海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海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宜,公司
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
到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浙 01 民初 2001 号】。现就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当事人

  案件受理机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杭州海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2:海徕(天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3:龚兆庆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及理由

  公司与海徕(天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海徕”)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签署《关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 546 号大厦
部分物业的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公司将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 546 号范围内的杭州大酒店所属物业区域(下称“租赁物”,租赁面积总计为 21812.19 ㎡)出租至天津海徕,用于经营酒店、酒店式公寓、餐饮及配套商业使用,租赁期限自公司向天津海徕交付租
赁物之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14 日止,租金、物业服务费、字号使
用费及基础管理服务费先付后用、按季预付。杭州海维系天津海徕为
租赁物项目酒店管理之目的于 2018 年 7 月 9 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18 年 11 月 7 日,公司与天津海徕、杭州海维签署《补充合同》,
约定《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权利义务由杭州海维承继,天津海徕承担连带责任。后因疫情、租金支付等事宜,公司与天津海徕、杭州海维多次签署相关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披露的 2018-021、2018-022 号临时公告及后续披露的定期
报告。

  新酒店于 2020 年上半年完成装修并正式对外营业,考虑到疫情对酒店经营的影响,公司与杭州海维签订了补充协议,减免部分租金并修改了租金的缴纳方式,以缓解酒店经营压力,但杭州海维仍然持续拖欠租金,已构成《租赁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鉴于酒店目前的经营业绩以及杭州海维的实际情况,为有效控制风险,公司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二)原告申请事项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确认公司与杭州海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时或依法判令解除;

  2、判令杭州海维立即按现状无损返还租赁物,租赁物上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归原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判令杭州海维向公司支付租金 11326272.45 元(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并支付自 2021 年 8 月 18 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
止的租金损失或租赁物占用期间使用费(合同解除次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以 53837.30 元的两倍,即以 107674.60 元/日计算);

  4、判令杭州海维向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5116666.66 元(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
物业服务费以 20273.97 元/日计算)、字号使用费 3366666.68 元(暂
计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
止的字号使用费以 11506.85 元/日计算)、基础管理服务费 833333.33
元(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
物之日止的基础管理服务费以 2739.73 元/日计算)、地面停车补偿费
102010.00 元(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2021 年 8 月 18 日起至实
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地面停车补偿费以 1117.92 元/日计算);

  5、判令杭州海维向公司支付电费 312703.51 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此后以实际发生金额付至被告实际
返还物业之日止)、用电服务费 122149.82 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
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此后以实际发生金额付至被告实际返还物
业之日止)、水费 31840 元(自 2021 年 2 月 26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此后以实际发生金额付至被告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燃气
费 106383.93 元(自 2021 年 2 月 19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
此后以实际发生金额付至被告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留用服务人员
费用 201200.55 元(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此后以实际发生金额付至被告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

  6、判令杭州海维向公司赔偿因租赁物外墙面修缮、维护所垫付工程款等各项费用暂合计 4839275.5 元;

  7、判令杭州海维向公司赔偿逾期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字号使用费、基础管理服务费等费用违约金 3091161.97 元;

  8、判令杭州海维向公司赔偿违约金 23987039 元;

  9、判令杭州海维赔偿公司律师代理费及保全保险费;

  10、判令海徕(天津)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龚兆庆对海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和公告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通过诉讼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控制风险,避免损失扩大。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评估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披露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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