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定,严格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报告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立即报告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
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公司也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3年12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