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3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公告编号:临 2022-015
债券代码:136918 债券简称:18 蒙电 Y2
债券代码:185193 债券简称:21 蒙电 Y1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21]32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及国家关于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等制度体系的总体部署,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十四条,原为“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 拟修订为“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 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 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件。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原为“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拟修订为“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份。”
第二十八条原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拟修订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 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原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拟修订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原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拟修订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增加第二款“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原第(十六)条,拟修订为“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使下列职权: 员工持股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原为“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拟修订为“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保;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担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10%的担保;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为。” 保;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行为。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原为“监事 拟修订为“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不得低于 10%。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证明材料。”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七条原为“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拟修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