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 2021-069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JINGCHENG MACHINERY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民事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6,035,037.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
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天海低温 75%股权。各项款项抵消后,天海低温应向君正
公司共计支付款项 6,859,707.27 元。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利润的
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公司附属公司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低温”)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 http://www.hkexnews.hk 上的《关于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6)。
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本
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 http://www.hkexnews.hk 上的《关于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5)。
2021 年 7 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出
具的《应诉通知书》,君正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沪01 民初 127 号一审判决,已依法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 http://www.hkexnews.hk 上的《关于北京天海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二审<传票>暨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7)。
二、本次诉讼调解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1)沪民终 392 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在二审诉讼中,经上海市高院主持调解,君正公司与天海低温就本案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1 民终 10885 号(以下
简称“10885 号案”)、(2021)沪 01 民终 10888 号(以下简称“10888 号案”)
三案自愿一并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款项结算
1、双方确认,君正公司应向天海低温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人民币 2,568,085.6元、支付仓储费 1,300,000 元。
2、双方同意,天海低温不再向君正公司交付 25 台罐箱。天海低温应向君正
公司退还该 25 台罐箱对应的罐箱价款,单价为 416,000 元/台,25 台罐箱合计
10,400,000 元。
3、鉴于天海公司不再交付的 25 台罐箱中包括君正公司自行采购并提供给天海低温的鼎力设备,天海低温同意根据君正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按 11,682 元/套,向君正公司补偿该 25 台罐箱中装载的鼎力设备价款,共计 292,050 元。
4、天海低温同意向君正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和差旅费合计 20,000 元。
5、本案一审和二审受理费承担
(1)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367,742.8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君正公
司负担 371,000 元,天海低温负担 1,742.87 元;一审反诉受理费 87,474.28 元,
由天海低温负担 7,474.28 元,由君正公司负担 80,000 元。经抵扣后,君正公司应向天海低温支付 78,257.13 元。
(2)本案二审受理费 376,190.9 元,减半收取 188,095.45 元,双方同意由天
海低温承担 94,000 元,其余由君正公司承担。鉴于君正公司已经预付二审受理费,天海低温同意将该笔 94,000 元直接支付给君正公司。
前述各项款项抵消后,天海低温应向君正公司共计支付款项6,859,707.27元。
(二)撤回 10885 号案、10888 号案起诉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君正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 10885 号案、10888 号案的起诉以及上诉,并将申请撤诉文件原件提供给天海低温。对此,天海公司表示同意,并配合君正公司办理撤诉工作。双方确认,如君正公司逾期未提交撤回申请或天海公司未配合办理相关配合工作,任何一方均有权持本案调解书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撤回手续。
2、10885 号案、10888 号案的一审受理费和二审受理费均由君正公司自行承担。
(三)罐箱提货
1、三案件合计应提货 124 台。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天海低温
完成对前述罐箱的清洁工作。
2、自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第 11 日起,君正公司在 15 日内完成对 124 台的全
部提货。在每次提货前 3 日,君正公司应向天海低温出具提货计划,明确提货罐箱数量、货运公司名称、提货具体日期和时间、提货人员信息等。天海低温应配合君正公司提货。
3、天海低温按双方已另行签署的《证照交付清单》列示,于君正公司提货时,向君正公司指定的提货人员提供 124 台罐箱的 CCS 证书等相关文件原件。
4、双方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共计签署 6 份《罐箱采购
协议合同》(含 1 份补充协议),君正公司合计向天海低温采购罐箱 632 台。除
本案及 10885 号案、10888 号案所涉 149 台罐箱外,天海低温同意按照《证照交
付清单》要求提供其他 483 台罐箱的文件原件,于补办并在取得文件原件后 3日向君正公司提供,君正公司应配合天海低温进行文件原件的补办工作。为明确起见,《证照交付清单》系基于双方友好协商,在君正公司提出丢失证照后,天海低温配合补办工作,并不意味着天海低温在原已交付的罐箱合同下存在违约。
(四)款项支付
1、上述第三条第 2 款 124 台全部完成提货后 10 日内,由天海低温以出具之
日起 6 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或电汇方式向君正公司支付 6,859,707.27元。
2、君正公司承诺于天海低温完成 6,859,707.27 元款项支付的次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天海低温的所有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对北京银行右安门支行(即本案被查封账号 01090348500120109113778)的查封。
(五)其他
1、经双方确认,除天海低温已开具的发票外,天海低温还应向君正公司开
具 21,216,000 元的发票,共计 51 台罐箱,每台罐箱含税单价 416,000 元。天海
低温应于君正公司完成第三条第2款124台罐箱提货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并交付君正公司。
2 、 双 方 就 SJNPK201706002 合 同 、 SJNPK20171001-2 合 同 及
SJNPK201705003 合同项下无其他争议,前述合同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且上海市高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之日起解除。
3、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上海市高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经各方当事人签署调解笔录后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天海低温 75%股权。各项款项抵消后,天海低温应向君正公司共计支付款项 6,859,707.27 元。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沪民终 392 号)。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4 日